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348号
申请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陶耀倪,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颜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磊,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谭某。
第三人: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
经营者:刘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4年12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581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谭某乙不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在2024年11月11日,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苏0581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书中明确申请人承接金庭镇伴山民宿项目,该项目的木工吊顶工作由康某负责,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在2023年6月初,申请人与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申请人委托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对于金庭镇伴山民宿墙地砖铺贴及木工吊顶等进行施工,且工程费用与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进行结算。其次,申请人与康某、谭某乙并不认识,也未委托其相关吊顶工作,申请人也无法确认谭某乙是否在该项目中受伤。退一步讲,即使其在该项目中受伤,也应当与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发生法律关系,并非是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认定谭某乙为工伤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苏某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3.〔2024〕苏05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4.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故答复人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责。2024年7月31日,谭某乙委托律师向答复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其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认定为工伤。因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答复人于当日向谭某乙依法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苏0581工补〔2024〕614号)。谭某乙的补正材料于2024年9月10日收悉,经审查,答复人于2024年9月18日决定受理,并向谭某乙依法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苏0581工受〔2024〕2456号)、向复议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苏0581工举〔2024〕494号)。经调查核实,答复人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581工认〔2024〕2948号),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答复人自2024年9月18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至2024年11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超过60天,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主张《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谭某乙不是在复议申请人的项目中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复议申请人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复议申请人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根据复议申请人项目经理皇某的调查笔录,皇某确认复议申请人承接了金庭镇伴山民宿项目。在〔2024〕苏05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审理中,某公司陈述,其从涉案民宿承接了民宿的内部装修工程,工程期为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底。”其次,在复议申请人与朱某以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23年7月15日,此竣工时间距离谭某乙受伤时已过3个多月。在康某的调查笔录及朱某的电话调查中,两人均确认朱某有告知康某暂时不要去做,康某后来派人前去施工,朱某对此并不知情。派出所执法仪内的调解视频14:55:25左右,警察问康某“是谁叫你去的呢?”,康某回复“皇某叫的,我给他打了几个电话的”;14:56:13左右,皇某陈述“康某主动打了我好几个电话。。。我怎么撇开他呢。。。康某没有和老板汇报,缺了这个环节。”可见,康某主动联系皇某后,未经朱某安排,皇某直接让康某过去干活的。结合苏0506工不认〔2024〕2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的情况如下:谭某乙于2023年10月11日在工作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中受伤。谭某乙受伤时的工作,某公司项目经理找康某安排的工作,并非由朱某安排。故根据以上情况可以确认,复议申请人承接了金庭镇伴山民宿项目,并直接将平房的木工吊顶工作交给了康某施工,康某安排谭某乙从事该吊顶工作。因此,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复议申请人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将金庭镇伴山民宿项目的木工吊顶工作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康某负责,康某招用谭某乙从事该吊顶工作,谭某乙因工受伤的,复议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谭某乙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2024〕苏05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0月11日,谭某乙由康某带至涉案工地工作,当天上午8时许,谭某乙在涉案工地受伤。结合答复人的调查,谭某乙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在金庭镇伴山民宿项目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市政府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编号为苏0581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谭某乙身份证、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苏0506工不认〔2024〕2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康某与谭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接待笔录、工伤申报补充证据清单、光盘(调解视频、现场视频、其他视频、民警对康某电话调查录音)、音视频说明、人物关系说明、1小时调解视频文字稿、30分钟调解视频文字稿、民警对康某电话调查录音文字稿、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2.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3.本局对谭某乙提交的调解视频进行整理的文字资料、2024.10.21本局与谭某乙的调查笔录、视频截图、2024.10.21本局与康某的调查笔录、康某身份信息、康某与朱某2023年的转账记录、收条、2024.10.28本局与朱某的通话视频及通话内容整理材料、2024.11.6本局与皇某的调查笔录、皇某的身份信息、皇某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4.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送达回执、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EMS物流信息、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EMS物流信息、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EMS物流信息。
经审理查明:朱某以吴中区金庭某装饰装潢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某经营部)的名义与申请人签订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申请人将位于金庭镇衙甪里村衙里(3)陈家头某号的金庭镇伴山民宿墙地砖铺贴及木工吊顶等施工项目委托给某经营部,2023年6月5日开工,2023年7月15日竣工,该份合同尾部乙方处盖有某经营部公章。朱某又将木工吊顶工程又分包给康某乙某。某公司项目经理。根据2023年10月15日派出所执法仪调解视频14:55:25对话“警察:那么是谁叫你去的呢?康某:他(皇某乙)叫的,确实是他叫的,我给他打了几个电话的”14:56:13对话“皇某:他(康)没有和老板汇报,缺了这个环节”康某调查笔录载明“过了好长时间,还没有通知我去做平房那边的活,我就给朱某打过电话,他在电话里告诉我,让我暂时不要去做”朱某电话调查内容载明“问:主楼完工后,皇某有没有主动和你联系,要求你完成平房那部分的项目?答:没有,从来没打过电话……他另外找的康某,他们谈的价格”内容明确,系皇某直接与康某联系后,将平房的木工吊顶工作交给了康某施工,康某安排谭某乙从事该吊顶工作。
2023年10月11日,谭某乙由康某带至金庭镇衙甪里村衙里(3)陈家头某号的工地工作,当天上午8时许,谭某乙在干活时不慎从梯子上坠落受伤,后被送至苏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右髂骨骨折,左腕豆状骨骨折。2024年7月31日,谭某乙委托代理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苏某工补〔2024〕61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直接送达谭某乙代理律师,要求补正相关材料。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受理谭某乙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苏0581工受〔2024〕245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谭某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1工举〔2024〕494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认定谭某乙受伤为工伤的苏0581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谭某乙和申请人。
另查明,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人民法院〔2024〕苏05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审理中,某公司陈述,其从涉案民宿承接了民宿的内部装修工程,工程期为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底。”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还查明,苏0506工不认〔2024〕2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调查核实的情况载明:谭某乙由康某带至涉案工地,谭某乙2023年10月11日在工作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中受伤。谭某乙受伤时的工作,某公司项目经理找康某安排的工作,并非由朱某安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苏0581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4〕苏05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付款凭证;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工伤认定申请表、谭某乙身份证、某公司企业信息公示、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苏0506工不认〔2024〕2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康某与谭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接待笔录、工伤申报补充证据清单、光盘(调解视频、现场视频、其他视频、民警对康某电话调查录音)、音视频说明、人物关系说明、1小时调解视频文字稿、30分钟调解视频文字稿、民警对康某电话调查录音文字稿、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情况说明、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局对谭某乙提交的调解视频进行整理的文字资料、2024.10.21本局与谭某乙的调查笔录、视频截图、2024.10.21本局与康某的调查笔录、康某身份信息、康某与朱某2023年的转账记录、收条、2024.10.28本局与朱某的通话视频及通话内容整理材料、2024.11.6本局与皇某的调查笔录、皇某的身份信息、皇某与朱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资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送达回执、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执、EMS物流信息、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回执、EMS物流信息、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回执、EMS物流信息;3.谭某乙电话记录、朱某电话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2024年7月31日,谭某乙委托代理律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1工补〔2024〕614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直接送达谭某乙代理律师,要求补正相关材料。2024年9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2024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受理谭某乙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苏0581工受〔2024〕2456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并送达谭某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581工举〔2024〕494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苏0581工认〔2024〕29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且依法送达各方,该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之规定,程序合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谭某乙在涉案工地从梯子上坠落受伤,该事实有工伤调查笔录、电话调查记录、派出所执法仪调解视频、病历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在案证据,申请人将金庭镇伴山民宿项目的木工吊顶工作交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康某负责,康某招用谭某乙从事该吊顶工作,谭某乙因工受伤,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与谭某乙存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