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行复第1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5年1月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市监管〔2024〕第03005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购买了一款防蚊精油手环儿,使用后毫无作用,后经查询涉案产品不具备驱蚊、防蚊等功效,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欺诈行为。申请人认为上述涉案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54703064437)的方式邮寄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依法履职,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4日签收之后于2024年12月10日通过信件作出常市监管〔2024〕第03005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应当立案,就是必须立案,怎么处罚或者整改也应当是立案之后再作出决定,就算是责令整改或者警告也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而不是不立案就直接做出决定。参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先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被申请人并未向申请人进一步核实情况直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并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案件的调查。申请人认为正规的程序应当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先立案调查,再根据实际调查情况作出决定。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十分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产品照片;3.美团订单截图;4.付款记录;5.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6.常市监管〔2024〕第03005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刘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投诉举报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4年10月6日在美团平台“邮优便利超市”购买的防蚊精油手环,不具备驱蚊、防蚊等功效,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邮件形式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广告行为,被申请人于12月3日出具常市监当罚〔2024〕0303024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被申请人于12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2月10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11月29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书面邮寄申请人。因为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终止调解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
(一)主体方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于11月25日案源登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2024年12月3日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产品,产品正面标有“维康夏护系列时尚精油手环12PCS”,背面标有“品牌名称WECAN产品名称维康时尚精油手环主要成分香茅油、桉叶油、薰衣草油、硅胶。产品规格12条装”。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被投诉举报人的美团外卖店铺中该款商品情况,该款商品在网店销售时名称为“维康精油手环儿童户外手链学生贴成人混色12条装”。据被投诉举报人反映,之前是弄混了商品标错了,发现后已将美团外卖店铺中商品名称做了修改,其网店该页面广告系店长制作,一单链接广告费用30元。
因被投诉举报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因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无需另行立案,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依据核查及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2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2月10日书面告知了举报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11月29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因为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已依法分别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已按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依法无需另行立案,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予立案决定处理适当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投诉举报材料、物流查询证明;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实物照片;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后照片;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7.投诉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8.情况说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0月6日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了一款防蚊精油手环,使用后认为该产品不具备驱蚊、防蚊等功效,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欺诈行为。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签收。经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案产品,产品正面标有“维康夏护系列时尚精油手环12PCS”,背面标有“品牌名称WECAN产品名称维康时尚精油手环主要成分香茅油、桉叶油、薰衣草油、硅胶。产品规格12条装”。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了被投诉举报人的美团外卖店铺中该款商品情况,该款商品在网店销售时名称为“维康精油手环儿童户外手链学生贴成人混色12条装”。据被投诉举报人反映,之前是弄混了商品标错了,发现后已将美团外卖店铺中商品名称做了修改,其网店该页面广告系店长制作,一单链接广告费用30元。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对被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另行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0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材料、物流查询证明;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实物照片;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询问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后照片;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7.投诉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8.情况说明;9.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产品照片、美团订单截图、付款记录、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常市监管〔2024〕第030055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被申请人有权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举报线索,于2024年12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12月10日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11月29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因为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12月10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无需另行立案。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