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373号
申请人:乔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年12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12月16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就全国12315平台工单1320581002024090910558712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江苏省苏州市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沙家浜镇好又多超市花费9.5元购买蜜饯一包。本人购买时该商品预先装于包装袋内,且进行封口,并未有其他必要标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定义申请人认为该超市售卖的蜜饯属于预包装产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本人购买的商品表面没有注明产品配料表等内容。且包装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远远早于本人购买日期。(商品图片已提交在复议其他材料)。遂本人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场监督管理局(沙家浜分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本人做出回复: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积极联系涉诉商家进行调解,该商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我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另对于该商家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当场予以行政处罚,故不再另行立案处理。(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回复已提交在注意其他材料。)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对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对本人提交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该商品分装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明显早于本人购买时间且预先定量)。
申请人认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制作询问笔录等。本人的复议依据为:本人购买商品依据7718预包装食品通则,实为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认知不清,不作为,出示现场检查及相关检查结果并未通知到本人,装傻充愣,包庇商家。并未告知本人其行政作为及相关救济途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本人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供初步证据,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到了现场查看。所以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认知不清和执法程序违法,并且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乔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投诉单截图2张;3.案涉商品照片打印件3页、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1页。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的处理情况。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乔某乙(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投诉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称其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沙家浜镇唐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购买到一包蜜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涉及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线索,2024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庆荣华蜜饯(半梅),被投诉人承认涉诉食品为其售出。另,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投诉人销售庆荣华蜜饯系列其他食品,均未在对应的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上述庆荣华蜜饯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配送单。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场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简易程序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被投诉人及时更换了标签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基于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对被投诉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且被投诉人已改正,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基于便民告知的考虑,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及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11月21日决定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对申请人的告知属于便民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后于2024年11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基于便民考虑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在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同时也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被投诉人销售的庆荣华系列蜜饯,系被投诉人自行包装并称重后销售的散装食品,非定量包装,不属于预包装食品,且被申请人对其销售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违法行为已按简易程序对被投诉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被投诉人已改正。因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此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认知不清,并且对食品安全问题未作处理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举报”和“投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和投诉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我要举报”还是“我要投诉”,并在“投诉须知”中明确告知投诉人投诉的处理程序,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此,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投诉的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投诉程序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无视平台规则,在投诉中夹带举报内容并要求处理的行为扰乱了平台正常的处理程序,相关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属于便民告知,未损害到申请人任何合法权益,其对该便民告知的相关复议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投诉受理决定、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均处理适当并均依法告知了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2.《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和投诉须知网页截图3张,投诉处理流程网页截图4张,投诉人上传的附件4份;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配送单2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张,整改后照片2张;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7.《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8.拒绝调解声明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本案申请人乔某乙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称其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沙家浜镇唐市好又多购物广场购买到一包蜜饯,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处理。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中涉及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庆荣华蜜饯(半梅),被投诉人承认涉诉食品为其售出。另,被投诉人销售庆荣华蜜饯系列其他食品,均未在对应的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当场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简易程序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嗣后,被投诉人对违法行为予以改正。基于被申请人按简易程序对被投诉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且被投诉人已改正,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另基于便民告知的考虑,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同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人信息、被投诉对象、诉求内容等信息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乔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全国12315投诉单截图2张;3.案涉商品照片打印件3页、购物小票照片打印件1页;4.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和投诉须知网页截图3张,投诉处理流程网页截图4张,投诉人上传的附件4份;6.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配送单2份;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张,整改后照片2张;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0.《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1.拒绝调解声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及涉及的违法行为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11月21日决定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线索,经核查,被投诉人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场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简易程序对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基于便民考虑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在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同时也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上述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属于便民告知。综上,被申请人已分别按照投诉和举报的法定流程及平台规则对投诉及违法线索进行处置,相关告知行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被申请人对投诉及投诉中的违法线索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