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359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女,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4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苏州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虚假宣传一案做出不予立案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书面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政挂号信单号:xa39847963545)投诉举报苏州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虚假宣传功效,收到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5日作出的书面回复你所反映的“隆力奇爽肤液”存在相关问题的线索我局已收悉。针对被举报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我局已对其进行当场处罚,对该线索不予立案。未告知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程序违法,适用法律程序错误,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决定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属于程序违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明确要求,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从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和要求来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以便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不服时能够及时行使救济权利。和2024年11月01日市场监管总局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印发《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国市监稽发〔2024〕98号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执法情形对当事人使用相应的执法用语:(九)救济途径告知: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执法主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收到书面回复后进入店铺,举报的违法行为依然在,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依,贵地执法时就可以做到不用任何理由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文件均禁止化妆品宣称中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也不得标注虚假、夸大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三、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如果被申请人执法严苛,自己的辖区就不会出现“神药”的虚假宣传,由此可见被申请人玩忽职守不作为。四、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该公司拒不改正。该公司的行为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顶格处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全部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给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被申请人的玩忽职守执法不严对违法商家变相保护。其导致的后果就是,违法经营的商家、逍遥法外,在此期间可以无视任何投诉举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梁业倡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投诉举报信1页、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2页、快递单据照片打印件1张、网购交易订单截图2张、商品网店宣传截图2张;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页。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梁某(以下也称投诉举报人)通过邮寄信件投诉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10月21日在苏州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天猫店铺“隆力奇某专卖店”购买的爽肤液,被投诉举报人宣称止痒、消包消印、蚊虫跳蚤叮咬功效,产品达不到宣传的功效,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要求立案调查、依法赔偿,奖励。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出具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终止调解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案涉爽肤液具备“止痒、蚊子蚊虫跳蚤叮咬、消包消印”功效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举报线索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1.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11月4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决定。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决定。
2.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显示: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提供案涉爽肤液具备“止痒、蚊子蚊虫跳蚤叮咬、消包消印”功效的证明材料,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虚假广告,违反了该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对被举报人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被申请人在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时并无告知其救济权利及救济途径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参考了市场监管总局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样式》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中的格式文书而作出,符合法规规定及国家总局的文件要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总局的规定中均未要求在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时须告知救济途径,因此被申请人在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时并无告知其救济途径的法定义务。
举报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行政机关告知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而存在或丧失。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反馈告知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经正确及时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造成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材料1份;3.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店铺详情截图2张,案涉商品宣传内容截图6张,交易订单截图1张,《询问笔录》1份,广告费转账记录截图1张;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物流查询情况;7.《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物流查询情况;8.《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物流查询情况(同证据6);9.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本案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2024年10月21日在苏州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隆力奇某专卖店”购买的爽肤液,被投诉举报人宣称止痒、消包消印、蚊虫跳蚤叮咬功效,但产品达不到宣传的功效,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要求立案调查、依法赔偿,奖励。被申请人接案后,依程序将投诉与举报分别处理。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出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针对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经营网店“隆力奇某专卖店”,在售商品中有“隆力奇蛇胆植萃多效爽肤液草本止痒棒蚊子蚊虫跳蚤叮咬消包消印膏”,宣传页面有“蚊叮消包、清凉解痒、缓解蚊叮瘙痒、解痒实力派”等内容。被举报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举报人提供了广告制作费用(60元)的转账记录。针对被举报人上述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不予立案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梁业倡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投诉举报信1页、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2页、快递单据照片打印件1张、网购交易订单截图2张、商品网店宣传截图2张;4.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截图1页;5.法条节选;6.投诉举报材料1份;7.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店铺详情截图2张,案涉商品宣传内容截图6张,交易订单截图1张,《询问笔录》1份,广告费转账记录截图1张;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物流查询情况;11.《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物流查询情况;12.《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邮寄物流查询情况(同证据10);13.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11月4日决定予以受理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案涉爽肤液具备“止痒、蚊子蚊虫跳蚤叮咬、消包消印”功效的证明材料,发布上述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于2024年11月8日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处理适当,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并无不当。
另,申请人的复议与诉讼权利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不是行政机关告知而产生的权利,不会因为行政机关是否告知而存在或丧失。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反馈告知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但申请人已经正确及时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行为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造成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