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行复第1号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12月26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2025年1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2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重新处理。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3日在线上平台抖音商城上面购买了一条冲锋裤。到时候发现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12。首先此执行标准并不是冲锋裤的执行标准,但是商家宣传该产品是冲锋裤。其次该执行标准已经是作废状态。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所以本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号给出答复,告知内容是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的冲锋裤,但是执行标准并不是冲锋裤的执行标准。而是已经作废的FZ/T81007-2012,所以该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未履行法务制责任。故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没有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合理的不受理回复,属于程序违法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自身知情权、救济权,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政府申请复议,诉求如上,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侯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商品实物照片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2张;3.交易订单截图及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1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情况。202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侯某乙(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举报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我要举报”提交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320581002024111522191219),反映其于2024年11月11日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东南街道鑫贵服装商行(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抖音店铺(SOSSHOP)购买了一款长裤,到手后发现该款长裤执行标准为已作废的FZ/T81007-2012,故向被申请人举报。
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登记后依法核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抖音店铺名称为SOSSHOP,案涉产品在其店铺中名称为“SOS秋冬加绒3D解构立裁弯刀长裤弹力户外软壳口袋直筒冲锋休闲裤”,现场已无库存案涉产品,某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进货单显示被举报人进货日期分别为2022年5月5日、6月6日和8月18日,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12。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产品为男户外长裤,产品名称为介绍其版型,其中“3D解构立裁弯刀”表示该产品剪裁方式,“软壳口袋直筒冲锋”表示其为仿照软壳冲锋裤的款式做了多口袋设计的直筒裤,并未对外宣传该产品为冲锋裤,也未宣传该产品具备冲锋裤防水防风等功能。执法人员经核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抖音店铺页面有对外宣传该产品是冲锋裤或具有冲锋裤的功能的内容。FZ/T81007-2012与FZ/T81007-2022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性国家标准。且,FZ/T81007-2022《单、夹服装》标准实施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因此,被举报人销售的案涉产品系FZ/T81007-2022实施日期之前生产的库存产品。法律没有规定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前按照原推荐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不能销售。因此被举报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二)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案涉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根据核查情况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已依法履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及理由均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2.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和投诉须知网页截图3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3.现场笔录1份,商品码单(进货单据)3张,上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网店截图16张,情况说明1张;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本案申请人侯某乙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我要举报”提交的举报(举报单编号:1320581002024111522191219),反映其于2024年11月11日在 澳门皇冠_皇冠国际线上娱乐-体育*投注:东南街道鑫贵服装商行的抖音店铺(SOSSHOP)购买了一款长裤,到手后发现该款长裤执行标准为已作废的FZ/T81007-2012,故向被申请人举报。针对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个体工商户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被举报人确认了举报材料中的“长裤”系其销售,被举报人抖音店铺名称为SOSSHOP,案涉产品在其店铺中名称为“SOS秋冬加绒3D解构立裁弯刀长裤弹力户外软壳口袋直筒冲锋休闲裤”,现场已无库存案涉产品,某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根据进货单显示被举报人进货日期分别为2022年5月5日、6月6日和8月18日,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12,该标准FZ/T81007-2022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FZ/T81007-2022标准实施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产品为男户外长裤,产品名称为介绍其版型,其中“3D解构立裁弯刀”表示该产品剪裁方式,“软壳口袋直筒冲锋”表示其为仿照软壳冲锋裤的款式做了多口袋设计的直筒裤,并未对外宣传该产品为冲锋裤,也未宣传该产品具备冲锋裤防水防风等功能。被举报人抖音店铺页面未有对外宣传该产品是冲锋裤或具有冲锋裤的功能的内容。综上,因无证据显示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侯某乙身份证复印件;2.商品实物照片及合格证照片打印件2张;3.交易订单截图及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1张;4.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5.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和投诉须知网页截图3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6.现场笔录1份,商品码单(进货单据)3张,上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网店截图16张,情况说明1张;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5日收到案涉举报,经核查,因无证据显示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根据核查情况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举报处置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接举报后,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及核实,案涉产品在其店铺中名称为“SOS秋冬加绒3D解构立裁弯刀长裤弹力户外软壳口袋直筒冲锋休闲裤”,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12,某厂家进货的时间均为现行替代标准FZ/T81007-2022的实施日期前,涉诉产品显然为新标准实施之前生产的,现行法律法规并无规定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前按照原推荐性国家标准生产的产品在新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施后不能销售,因此被举报人上述行为不涉及违法。针对冲锋裤宣传问题,案涉产品“软壳口袋直筒冲锋”仅是被举报人表示其为仿照软壳冲锋裤的款式做了多口袋设计的直筒裤,并未对外宣传该产品为冲锋裤,也未宣传该产品具备冲锋裤防水防风等功能。被举报人抖音店铺页面也无冲锋裤宣传内容,因此被举报人上述行为不涉及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4日